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粉尘防爆安全规程

发布日期:2014-08-05 09:02浏览次数:

粉尘防爆安全规程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4 

一般规定

 

    4.1

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、改扩建企业,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。不

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,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,限期达到。

 

    4.2

企业法人必须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、

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

尘爆炸的措施。

 

    4.3

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,

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

则和安全检查表,

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。

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

一次,车间

(

或工段

)

每月至少检查一次。

 

    4.4

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,

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

规,

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;

应对职工进行

技术和业务培训,并经考试合格,方准上岗。

 

    4.5

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,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。

 

    4.6

生产粉尘防爆产品,

必须经劳动部或其指定的单位许可,

并颁发许可证。

 

    4.7

安全、通风、防爆、泄爆等设施,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拆除。

 

    4.8

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,应有粉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。

 

     5 

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

 

     5.1

防止散装粉料自燃

 

     5.1.1

能自燃的热粉料,贮存前必须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。在室温下能自

燃的粉料

(

自燃材料

)

,应贮存在惰性气体或液体中,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贮存。

 

     5.1.2

在通常贮存条件下,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,必须对粉料温

度进行连续监测;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,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;

当自燃过程已经发展到可能导致燃烧或爆炸时,

必须慎重采取制止自燃发展的措

施。

 

     5.2

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

 

     5.2.1

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
 

    a.

有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;

 

    b.

明火作业开始前,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;

 

    c.

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,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;

 

    d.

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,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。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5.2.2

与粉尘云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

(

如光源、加热器等

)

,其表面允许温

度必须低于相应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。

 

    5.2.3

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尘的场所、设备和装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

    5.2.3.1

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;如有过热可能,必须安装能连续监测

轴承温度的探测器。

 

    5.2.3.2

不宜使用皮带传动;如果使用皮带传动,必须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

动防滑保护装置;当发生滑动摩擦时,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。

 

    5.2.3.3

斗式提升机必须配备安全保护装置。

 

    5.3

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

 

    5.3.1

粉尘爆炸危险场所,应采取相应防雷措施,

 

    5.3.2

当存在静电点火的危险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
 

    5.3.2.1

所有金属设备、装置外壳,金属管道、支架、构件、部件等,一般

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;

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,

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

间接接地。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

100

Ω

,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

107

Ω

 

    5.3.2.2

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、输送粉末的管道

(

)

等,应采用金属或

防静电材料制成。

 

    5.3.2.3

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

(

如法兰

)

,必须进行跨接。

 

    5.3.2.4

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。

 

    5.3.2.5

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

法消除静电。

 

    5.4

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

 

    5.4..1

粉尘云能够被偶然碰撞

(

如金属杂物与工艺设备内部零件之间碰撞

)

产生的火花引燃时,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。

 

    5.4.2

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,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、气动分离

器或筛子,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。

 

    5.4.3

铝、镁、钦、锗等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的火花是特

别危险的点火源。当存在上述金属或合金的粉末时,必须防止产生摩擦火花。

 

    5.4.4

对含有特别容易点燃的粉尘的工艺设备,

检修维护作业期间必须保证

在含有这类粉末的区段不产生摩擦碰撞火花。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5.4.5

没有与明火作业相同的保护措施,

严禁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

研磨和切割。

 

    5.5

惰化

 

    5.5.1

在生产或处理特别容易点燃的粉末的工艺设备中,

必须用惰性气体惰

化粉尘云。

 

    5.5.2

在碾磨机和混料机等加工或处理粉料的设备中,

应根据其粉尘爆炸特

性,确定是否采用惰性气体惰化。

 

    5.6

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处在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以外,是防爆的有效措施。

 

    

在特殊情况下,

如在排粉系统中和用于粉末静电喷涂的小室内,

必须控制粉

尘浓度高于粉尘爆炸浓度上限。

 

    6 

减小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

 

    6.1

分段与隔离

 

    6.1.1

工艺设备的连接,

必须保证不进行明火作业就能将各设备方便地分离

和移动。

 

    6.1.2

设计工艺设备时,必须考虑技术上可实现的隔离,防止某一设备发生

的爆炸波及相邻的设备。

 

    6.2

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

 

    6.2.1

在紧急情况下,必须能够遥控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。

 

    6.2.2

根据车间的大小,可安装几个能互相替换的遥控电机电源的开关台。

开关必须有适当标记,宜用自发光信号做标记。

 

    6.2.3

遥控开关,

必须安装在当车间内发生火灾和爆炸时仍能进行操作的地

方。

 

    6.3

车间宜采用自动抑制爆炸系统进行保护。

 

    6.4

约束爆燃压力

 

    6.4.1

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,

若无自动抑爆系统,

也无泄压措施,

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必须足以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;

同时,

各工艺设备之间的

连接部分

(

如管道、

法兰等

)

也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;

高强度设备与低强

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,必须安装阻爆装置。

 

     6.4.2

所有排粉管和不同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管,应足以承受内部粉尘爆

 

 

 

炸产生的超压。

 

     6.5

泄爆

 

     6.5.1

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完全发展的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压力

时,

必须设置泄爆口。

泄爆口的尺寸应以

GB/T15605

或粉尘爆炸标准试验和实际

考察作依据,

以保证发生意外爆炸时可能达到的最大泄爆压力不超过容器所能承

受的最大内压。

 

     6.5.2

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,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

0.1MPa

的内部超压。

 

     7 

二次爆炸的预防

 

     7.1

防止粉料从生产设备中逸出

 

     7.1.1

工艺设备的接头、检查门、挡板、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,不得

向车间泄漏粉料。

 

     7.1.2

工艺设备内有粉料时的压力,宜低于设备外部的环境压力。

 

     7.2

特殊地点的有效除尘

 

    7.2.1

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

(

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

)

必须采

取有效的安全除尘措施。

 

    7.2.2

手工装粉料场所,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。

 

    7.2.3

进行打包的场所,必须定期清扫。

 

    7.3

包装好的粉末产品,应尽快送到单独的贮存室。

 

    7.4

做好平时的清扫工作

 

    7.4.1

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,都应及时清扫。

 

    7.4.2

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。

 

    8 

个体防护和抢救

 

    8.1

个体防护

 

    8.1.1

生产人员必须按

GBl1651

的有关规定,使用劳动保护用品。

 

    8.1.2

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,

必须配备可净

化空气的呼吸保护装置。

 

    8.1.3

在作业场所内,严禁生产人员贴身穿着化纤织品做的衣裤。

 

    8.2

抢救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8.2.1

企业必须编制粉尘爆炸事故抢救计划,并报主管部门批准。

 

    8.2.2

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指导下,

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灭火和

抢救训练。

 

     9 

灭火

 

    9.1

禁止使用能扬起沉积粉末形成粉尘云的灭火方法。

 

    9.2

灭火时,必须使用雾化效果好的喷嘴,以保证灭火剂能形成粉尘云和液

雾幕。

 

    9.3

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,正确选用灭火剂。

 

    9.4

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,禁止用水灭火。

 

    9.5

灭火设施和灭火剂必须随时可用。

 

    10 

(

)

筑物的结构与布局

 

    10.1

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爆炸性粉尘的建

(

)

筑物,它

们之间应是分离的,并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。

 

    10.2

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,屋顶宜用轻型结构,也可采用“抗爆”结构。

 

    10.3

多层建筑的结构

 

    10.3.1

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;不能使用这种结构的地方,必须在墙

上设置面积足够大的泄爆口。

 

    10.3.2

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孔作为泄爆口,必须保证它们在爆炸发生时能

有效地进行泄爆。

 

    10.4

厂房内的危险工艺设备,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,并靠近外墙。

 

    10.5

设备、梁、架子、墙等必须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,不宜有向上的

拼接平面。

 

    10.6

疏散路线

 

    10.6.1

工作区必须有足够数目的疏散路线。疏散路线的数目和位置由设计

部门确定,主管部门批准。

 

    10.6.2

疏散路线必须设置明显的路标和事故照明。

 

    10.7

特别危险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面的露天场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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